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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验收条例】元旦前环保部门验收,元旦后企业自主验收,请看环保部门发布的元旦后环保验收工作规定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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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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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7日 18:22:38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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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原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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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从上述分析可知,元旦前水方面由环保部门验收,元旦后水方面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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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暂行办法》,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为做好过渡时期我厅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报告编制和验收程序


(一)对于大气污染为主的水泥、火电、平板玻璃、冶炼、危废焚烧等项目,水污染为主的电镀、印染、糅革、造纸、酒精生产等项目,或生态影响为主的水利、水电、矿山开发、码头、航道整治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并如实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我厅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

(二)对于噪声污染为主的公路、轨道交通、机场等项目,或固体废物影响为主的危废集中处置(不含危废焚烧)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我厅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由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并按照我厅现有验收程序办理。

(三)2017年10月1日前,已向我厅提交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开展验收工作,并可继续交由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二、有关信息报送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我厅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或收到我厅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三、项目建设变动申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我厅报告工程变动情况。经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


需要对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确保调试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修订实施后,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斗门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 (试行)


       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斗门区环境保护局管理辖区范围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可参照执行。

一、自主环保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自主环保验收范围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或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三、自主环保验收时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四、自主环保验收流程


       验收流程图见附件1,并分别作如下说明:


(一)编制验收报告

1.编制单位责任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并指定专人全程参与;建设单位对委托行为自担风险和后果,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特别是明确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情形,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2.验收报告内容


       验收报告封面应显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及编制时间等信息。验收报告首页为目录,编制单位在编制中产生及收集的文件资料应按顺序另外设置新页码,并与目录对应一致。内容清单如下: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方案及验收监测报告,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验收调查实施方案及验收调查报告(表) (格式及要求详见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5)建设单位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

       (6)国家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协议、委托处理单位资质及 能力证明(危废处置单位名录见 http ://www.gdep .gov. cnlgtfw/, 咨询电话:5538270)

       (7)环保管理制度(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8)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咨询电话:5221120)

       (9)城市排水许可证(环评文件要求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10)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须标明排污口位置和编号,厂界及厂界周围环境情况)

       (11)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评文件或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12)现场照片(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照片、排污口标志牌等)

       (13)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表(台帐)

       (14) 其他相关资料


3.验收报告编制要求


       验收报告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其中:

       (1)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应根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

       (2)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或试运行。

       (3)调试或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有关事项如下:

       I.验收监测方案编制:承接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的机构应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或验收调查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审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审定;

       II.验收监测实施:应委托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CMA),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依照审定的监测方案实施,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III.验收监测工况要求: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IV.验收监测规范:参照国家现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二)验收技术评估

1.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2.验收会议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审核验收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


3.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根据项目审查情况形成验收意见(参考格式见附件3)。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4.完成整改并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工作组验收不合格、要求重新组织验收的,应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要求整改后可给予验收通过的,企业应整改完成后补充相关资料,提交验收组审核并出具复审意见。


5.形成验收报告终版


       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补充、完善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报告终版,包括四(一)2验收报告内容清单(1)一(13)项、验收意见、验收会议和现场检查照片、整改资料、验收组复审确认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向我局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如: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等。咨询电话:5538270),并接受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公开网页截图或照片等其他资料存档。


(四)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完善后,按要求办理)


(五)资料归档


       验收全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是企业环境守法的凭证, 也是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完成验收后将以下资料按顺序,形成完整的项目验收档案,并长期保存: 

       1.验收报告终版,包括四(一)2验收报告内容清单(1) 一(13)项、验收意见、验收会议和现场检查照片、整改资料、验收组复审确认意见等

       2.验收工作组名单

       3.验收会议通知或方案

       4.信息公开截图

       5.网上申报截图

       6.初步设计(环保篇)

       7.施工合同(环保部分)

       8.工程竣工报告(环保部分)

       9.委托技术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的合同

       10.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11.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12.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不作硬性要求。


五、现场检查重点


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环办〔2015) 113号)执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二)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四)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是否配套衔接;

       (五)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六)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七)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其它情况。

六、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咨询电话: 5135104),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七、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与其不一致的内容自动失效。

附件:1.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附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表(参考格式)

附件3:验收意见(参考格式)




               斗门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1:

斗门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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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 公司XX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表(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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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公司(公章)

XX 年XX 月XX 日

附件3: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参考格式)


       ×年×月×日,××单位根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性质、产品、规模,工程组成与建设内容,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和依托工程等情况,依托工程与本工程的同步性等。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编制与审批情况、开工与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时间、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有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与环保投资情况。

(四)验收范围

       明确本次验收的范围,不属于本次验收的内容予以说明。

二、工程变动情况

       简述工程与环评阶段对比是否有重大变动、是否存在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存在变化情况的是否有变动说明。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废水种类、主要污染物、治理设施与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与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废水回用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

(二)废气

       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种类、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与工艺及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废气排放去向等。

(三)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1.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简述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油罐区、其他装置区围堰尺寸,重点区域防渗工程、地下水监测(控)井设置数量及位置,事故池数量、尺寸、位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及雨水切换阀位

置、切换方式,危险气体报警器数量、安装位置、常设报警限值,事故报警系统,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等。

2.在线监测装置

       简述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数量、型号、监测因子、监测数据联网系统等。

3.其他

       “以新带老”改造工程、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要求采取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水

     各类废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2.废气

     有组织排放:各类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无组织排放:厂界/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

进行分析。

3.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核算结果、是否满足审批部门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

(二)环保设施去除效率

1.废水治理设施

       根据监测结果计算各类废水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是否满足环评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设计指标。

2.废气治理设施

       根据监测结果计算各类废气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是否满足环评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设计指标。

五、验收结论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项目逐一对照核查,提出验收是否合格的意见。若不合格,应明确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监测结果存在超标、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相关手续、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污染未完全治理、验收监测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整改要求未完全落实等,提出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技术可行、操作性强的后续整改事项。

六、验收工作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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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身份指:验收工作组组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环保验收、行业、监测、质控、安全等领域的技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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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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